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蓝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蓝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蓝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7599493.75元、违约金142000元、案件受理费810元(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享有对承建的“蓝邦海悦府项目中的5#、6#、7#、8#、9#、10#、11#、12#、16#、17#、18#”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陕西蓝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350000元及利息361450.84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3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21159元;执行费88875元由银川中拓合创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蓝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案款17386471.7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