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212号
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清平乐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