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2421号 原告: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凤阳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凤阳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安徽省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