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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12民初1121号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被告: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