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8号。
法律代表人:毛胤强。
被执行人贵州大海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69号【油榨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白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终7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使用费按331459.98元每月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2日,使用费为3977519.76),支付水电费446068.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4元,执行费46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已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大海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民终7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何俊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大海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子飞
审判员 沈 帅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