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2民初2137号
原告付军,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0659716,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6172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662986577M。
法人代表毛胤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宇通信分公司,注册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66298657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94271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军诉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宇通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军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