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思创信息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2民初1348号
原告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4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05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创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思创信息技术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办事处新添大道**。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思创信息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6元,减半收取6528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田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