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04民初1595号
原告:丹东市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