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40623号
原告:东莞市永扬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社区旧锡边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皖博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中山村村委会东2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永扬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皖博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原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永扬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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