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781号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79.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