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3664号
原告: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郭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陕西融某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卿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融某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某某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8月20日,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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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