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江县世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3664号 原告: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郭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陕西融某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卿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融某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某某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8月20日,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中江县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