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与重庆元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848号
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津路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C9BT690。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9546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北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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