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永城路228号恒大帝景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以南、绕城高速以东恒大都市广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广场企业总部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第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裕公司)、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西安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8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五局第三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判决未认定再审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涉案工程为西安恒大帝景首期主体及配套工程、西安恒大帝景二期6-9#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北大门工程,涉案工程为独立的单个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特定的公益建筑工程。再审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工程,涉案项目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目前已经投入使用。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并向再审申请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优先受偿权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作为承包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律依据。最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9月28日完成最终结算。根据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也在法定期限内。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改判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一、二审判决未认定被申请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忽视了被申请人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共同利益,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全面追偿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虽然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但年度审计报告仅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故再审申请人认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应对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依据地产公司资金归集原则,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819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再审申请人对首期主体、二期6-9#楼主体工程价值27387951.9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体现了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优先保护原则,在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案涉项目早已交付业主使用,原审法院认定中建五局第三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业主,并无不当。此外,盈裕公司原审提交了审计报告,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不予支持中建五局第三公司要求恒盛公司、恒大西安公司、恒大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