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诚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泾渭大道与洋泾大道交汇处向西恒大童世界展示中心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JNHK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诚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承担本案的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函询相关部门,被执行人西安诚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本院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不动产、动产等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