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花卉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3民初861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10号2幢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0122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XX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XX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园林公司)、中建XX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中建五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卉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票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花卉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495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95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中建五局公司在欠付花卉园林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花卉园林公司将其承接的巴南华府B11块地园林景观工程分包给***,***按约定组织施工后,花卉园林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与***签订工程款竣工决算单,决算单载明***为花卉园林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为189515元,花卉园林公司向***支付140000元后,剩余49515元一直未支付。2024年4月23日花卉园林公司向中建五局公司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花卉园林公司明确表示让中建五局公司在花卉园林公司的工程款里面向***支付49515元,然而至今***也未收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花卉园林公司未作辩称。 中建五局公司辩称,***与中建五局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无权向中建五局公司主张权利,中建五局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不属于法律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对中建五局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5日,中建五局公司作为承包人、花卉园林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了《重庆分公司巴南华府项目B11地块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重庆巴南华府项目,工程地点:重庆华南城内,分包范围:巴南华府项且B1地块园林量观工程:建筑红线内所有园林量观工程(含深化设计及出图),市政路沿石以内(包含路没石至红线区域),临街商业一层建筑边线;楼栋建筑边线外室外工程、架空层的地面装饰及软装工程(含栏杆等装饰工程);图纸内的挡墙、围挡、台阶及花池等施工(含回填);增加商业屋面的最观工程及室外散水及排水沟或排水暗沟(含沟盖板)。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根据设计方案完善施工设计图及效果图);硬景工程∶包括园路、广场、小品、水景、小区围墙、栏杆、挡墙、景墙、车库入口、小区大门、岗亭、标识标牌、成品座椅(含架空层内的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垃圾桶、残疾人坡道及栏杆、地砖铺设、架空层地面装修(若有栏杆也包含在内)等等(含靠近市政道路傍的种植及挡墙装饰装修);混凝土消防车道(沥青道路及花岗岩道牙、消防车道大门);软景工程(包括种植土回填即顶标高正负30cm内回填,顶标高30cm以下的回填由总包回填;地被、灌木、乔木等);景观水电工程∶包括庭院照明及绿化给排水等等(包含所有园林面积内的井盖);商业屋面的景观工程;室外散水及排水沟或排水暗沟(含沟盖板)及水雨水井的管道;雨水口(含雨水能子)及雨水口排至雨水井的管道整所有园林量观工程相关的工程内容;本合同暂定金额(含增值税)12511264.16元;不含增值税暂定金额为11478224.00元;其中安全生产费用3%(含增值税)375337.92元。 2023年2月,***于花卉园林公司处承接巴南华府B11项目部分绿化劳务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3年4月17日完成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189515元。花卉园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剩余49515元未支付。2024年4月23日,花卉园林公司向中建五局公司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载明:花卉园林公司承接了巴南华府项目B11地块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现花卉园林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相关支付,经几方在巴南建委调解,委托中建五局公司将花卉园林公司工程款49515元支付给***,用于支付***班组在此项目产生的农名工工资未付清部分。中建五局公司未向***付款。 上述事实,有***、中建五局公司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工程决算单、委托付款通知书、工资明细表和中建五局公司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已发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花卉园林公司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与花卉园林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共同确认结算金额为189515元,花卉园林公司已支付140000元,其还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支付49515元(189515元-140000元)。故本院对***诉请花卉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49515元予以支持。就***诉请花卉园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认为,花卉园林公司未及时向***支付工程款,***有权向花卉园林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诉请花卉园林公司支付以工程款495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 关于中建五局公司是否应在欠付花卉园林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院认为,一、中建五局公司并非系***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直接向中建五局公司主张工程款;二、中建五局公司仅系巴南华府B11项目承包方,并非发包方,***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中建五局公司在欠付花卉园林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综上,***诉请中建五局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花卉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XX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9515元; 二、被告重庆市XX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4951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重庆市XX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