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863号之二
原告: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卿某某。
原告成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