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千然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111民初3969号 原告:唐山某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建某局第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某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某局第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53512.1元,并自2024年6月5日起以15351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利息约为2292.59元);2.判令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TSHYL-007的《材料采购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因被告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原告供应唐山市花园里项目电梯材料,合同记载总金额为5117070元;同时,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由被告在质保期结束后的30日内支付。现质保期早已结束,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上述质保金。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虽电梯单项验收完成但之后导致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延误,项目直至2023年5月31日才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的时间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后的30日内,具体应为2025年6月30日,现质保金尚未到期;第二,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被告不构成逾期付款,不应承担任何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9日,原告(乙方、供方)与被告(甲方、需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SHYL-007),就因甲方施工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唐山市花园里项目电梯材料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就物资名称、轿厢尺寸、层/站/门、数量、含税单台单价列表确认,数量共计23台,电梯材料合计5117070元。合同约定乙方交货至项目施工现场;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为2年,设备安装完毕交由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国家认可的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算;本合同货物总额的3%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甲方可以选择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由此产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贴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的货款,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2年1月4日,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由原告进行施工及维护保养的位于花园南北街的23台电梯进行了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为合格,上述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均为2022年1月10日。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工程联系单》一份,证明中建某局第某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改造项目部于2022年12月15日向原告就原告的催款函作出回复,载明“1.贵我双方已于2022年1月办理完全部结算,合计人民币5117070元,我司9月份收到贵司的竣工结算单,最终结算金额与上述金额一致;2.自上次2022年4月18日贵司回函可移交资料后,我司积极主动配合接受,直到2022年8月18日才最终把资料上报完成,目前所报送资料业主反馈,资料杂乱无序需要继续梳理,已造成延误项目整体竣工四个月;3.根据合同第六条第5小项规定:产品出现故障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3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我司于2022年4月13日通知维保维修,至今仍未维修。根据上次贵司回复意见:既然临时用电状态下能取得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研究所检验合格的报告,监理、业主及我司三方在验收时也检查出产品有故障需要维修后,才能通过三方验收。此项验收工作,目前已经延误项目整体竣工验收近八个月,还望贵司及时派人维修为感。”被告还提交一份《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由被告施工的唐山市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改造项目的竣工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SHYL-007)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依约供货,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关于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原告提交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证明原告供应的电梯材料已于2022年1月4日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了国家认可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因此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1月10日。而被告虽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应为案涉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即2023年5月31日而非电梯验收完成之日。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为2年,设备安装完毕交由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国家认可的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算”,因此,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应为电梯设备安装完毕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合格文件之日即2022年1月10日,而非整体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案涉合同约定“本合同货物总额的3%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故被告应于2024年2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5117070×3%=153512.1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合同约定“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的货款”。本案中被告未依约按期付款,虽被告辩称原因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于2025年3月才与原告协商货款支付事宜,此时距离两年质保期满30日也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利率,原告诉讼请求的利率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均未超出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调整表述为以153512.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某局第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唐山某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535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512.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08元,由被告中建某局第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