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建某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818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某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建某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