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2294号之二
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装备制造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利满天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同济大道6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汇友新装配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同济大道6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利满天晟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汇友新装配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力霆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