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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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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3447号
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魏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开发区12号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肖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4元,由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 焰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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