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367号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马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