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某某,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905号
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RWDK4E。
经营者:宋开维,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783836。
法定代表人:赖长红。
被告:**,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诉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曾继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韩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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