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赖长红。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成方。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张洪春,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卓坤,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春给付工程款6323536.34元、保证金2000000元及此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诉讼费35032元,被执行人卓坤给付工程款6323536.34元、保证金2000000元中的5400000元及此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诉讼费3503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川072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工程款6323536.34元、保证金2000000元及此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诉讼费35032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4609元,未执行金额工程款6318977.34元、保证金2000000元及此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诉讼费35032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春、卓坤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春、卓坤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超

书 记 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