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琴(***的配偶),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赖长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茂,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克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慧公司)及被上诉人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鼎慧公司在一审中提交《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雨都饭店电梯施工安全事故协调会记录》和借条等证据显示赵明熙与鼎慧公司之间就案涉电梯井道改造施工项目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主张其被鼎慧公司工作人员在案涉电梯井道改造施工过程中掉落的石材砸伤,因此赵明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将影响本案责任承担主体和形式的判定,该部分事实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在一审判决中未予查清。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5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健

审判员  孙睿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