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与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84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4号。
负责人:杨西海,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永刚,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军需营房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进忠,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
法定代表人:曹毓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哲嘉,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府街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宋保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凌子,男,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娟,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66325部队撤诉;
二、准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蝶宜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