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北京九州银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20574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赵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洁,北京一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葛路366号院一区91。
法定代表人:杨孙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府街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宋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洁,北京行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凯,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九州银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府学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马坊合作社)与被告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盛富公司)、被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博源公司)、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公司)、被告北京九州银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银柜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连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马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洁,被告香江盛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叶礼,被告京电博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被告北京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洁、佟凯,被告九州银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慧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马坊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占地补偿费用13 267 32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香江盛富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原告村域北侧,双方本相安无事,但被告私自在西马坊村域内贯穿南北埋设地下管线,既未与原告协商达成任何使用协议,也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因为此地下管线穿村而过,井盖的增加及电离辐射的存在等诸多安全隐患使村民出行深感不安,妨害了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对此原告曾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埋设在村里的地下管线,将地沟填平、恢复土地原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被告经原告村域内所铺设电缆现场测量距离约为1340米,检修井井盖23个,现大部分井盖周边公路已出现裂痕,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有权要求排除隐患,恢复原状,但考虑到涉案电缆系为小区居民提供生活用电所铺设,涉及人员较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原告关于将地沟填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昌平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7063号判决书认为,香江盛富公司开发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系盈利行为,在为该小区供电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土地,应当予以补偿。现被告始终未就相关补偿与原告进行协商,更未支付任何补偿款。参照阳坊镇政府2018年3月2日出具的《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幼儿园新建工程占地费用情况说明》,被告利用原告土地埋设电缆的行为系永久占地,应按6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被告铺设电缆经测量确认的距离为1340米,该管道宽达11米,故而被告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应为13 267 326.7元。为维护原告村集体利益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江盛富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开闭站和电力电缆已移交给北京电力公司,答辩人并非适格的本案被告。在产权移交后,对地下电缆的使用、修缮、维护均应由北京电力公司进行。特别是,对于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提到的“现大部分井盖周边公路已出现裂痕,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有权要求排除隐患”,且不论被答辩人未能举证证明该所谓隐患与答辩人委托铺设电缆间的因果关系,该情况在贵院主持的2019年12月17日现场勘验时并不存在,而是出现在香江盛富公司将案涉电缆移交给北京电力公司运营管理后。此外,经咨询昌平区阳坊镇公路管理站了解到,“(电缆沿线的)土西路权属于镇级公路,如果路面不平整,维护部门是路管站”。因此,基于供电工程产权人及管理人不再是香江盛富公司,香江盛富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案涉开闭站的建设及电缆铺设工作,从规划、施工到验收,均合法合规,答辩人没有侵权违法行为。香江盛富公司系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二期项目的开发商和不动产权利人。在受让该小区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时,因地处郊区、宗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未配套,本应当由政府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完成通电的工程,只能由答辩人自行解决。为解决嘉泽生态项目的供电问题,答辩人委托电力主管部门即北京电力公司的指定单位京电博源公司建设“阳坊变电站至西马坊开闭站10KV电缆敷设及西马坊开闭站工程”,工程内容包括“西马坊开闭站”和“10KV电缆敷设”等。案涉铺设电缆工程除给嘉泽生态项目提供电源外,还为附近的被答辩人所在的西马坊村等村的电力增容等提供公共设施支持。答辩人委托了设计单位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线路的具体铺设进行了设计,并出具电缆铺设线路设计图。此设计图已经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完成审批。并且,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供电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整个供电工程从最近、最合理的位于阳坊变电站的电力接口沿着不影响周边住宅及耕地的街道地下铺设电缆。截至2018年1月10日,案涉工程经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已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可见,虽然答辩人为案涉电缆铺设工程的建设方,但工程规划、线路设计或者委托施工方均是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审批下完成的,系合法行为,答辩人没有侵害其他人不动产权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相反,对被答辩人等附近地区的用电便利还带来益处。三、基于相邻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利用相邻关系并不当然需要支付补偿,只有在存在损害的情况下才支付,但被答辩人未能证明相关电缆铺设造成任何损害。本案中,香江盛富公司作为嘉泽生态项目的不动产权利人,为满足嘉泽生态项目供电需要而铺设电缆,经设计单位勘测设计及电力主管部门审批,电缆线路需经过被答辩人所在的西马坊村的街道,属于“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缆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合法行为,被答辩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便利、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补偿。被答辩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任何损害后果,亦不能证明所谓损害与铺设案涉电缆间的因果关系。四、即便答辩人有补偿义务,答辩人早已补偿,被答辩人已接受且在电缆铺设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为了避免潜在争议和纠纷,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答辩人曾与九州银柜公司达成协议,并向其支付几百万元的合同款,委托其处理案涉铺设电缆工程在施工前及施工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包括处理沿途各村委会和村民的相邻关系等。五、被答辩人提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费计算方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基于相邻权关系的铺设电缆行为不应是有偿的。第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完全不同于地上占地,地下铺设电缆一般无需提供补偿。第三,被答辩人主张的补偿标准不具备参考性。被答辩人提供了《关于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幼儿园新建工程占地费用情况说明》作为其补偿标准的依据,但无论是该文件的名称还是内容,均和案涉铺设电缆差异很大,与本案显然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作为参考的补偿标准。第四,被答辩人主张补偿费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错误,被答辩人提及的所谓宽达“11米”的管道并非是案涉电缆的宽度。并且,电缆等邮电通讯设施通常仅以长度每米或根数作为管理或者维修计费的计算单位,被答辩人以长度*宽度计算占地面积的方式计算完全不合理。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均不应得到支持,恳请贵院全部予以驳回。
被告京电博源公司辩称:一、涉案路段为阳马路,阳马路的管理人为阳坊公路管理站,被答辩人不是涉案路段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人,无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二、涉案路段状况良好,机动车、自行车有序通行,未因井盖的存在造成任何影响。原告主张的按照“占地补偿”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四、答辩人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对涉案路段合法施工并最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对被答辩人所述的“井盖造成的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电力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所主张的铺设电缆工程是香江盛富公司为其房地产项目而建设的用电配套工程,该工程从房地产项目经过符合规划的路径接入阳坊北变电站,从而获得供电。整个工程在西马坊村域内基本沿阳马路、土西路铺设,两条路均为乡村公路,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受阳坊镇公路管理站管理,由阳坊镇政府拨款维护,不属于原告村集体所有。原告无权直接就该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北京电力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北京电力公司基于对电力基础设施公共利益安全职能接收涉案电缆设施,并与香江盛富公司签订了《共用产权移交协议》,约定北京电力公司接收香江盛富公司供电设施的前提为香江盛富公司对移交资产拥有完整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否则相应责任均由香江盛富公司承担。此外,双方就涉案的电缆管井工程并非动产,且双方也未办理任何物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电缆线路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是一旦小区完成供电,则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委会都不会再对小区范围以外的供电线路投入资金和人力维护,但是由于供电线路路径长,必然会涉及公共安全,如果缺乏专业机构的维护和管理,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对整体电网安全运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正是由于外电源工程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完成供电后由供电企业负责接收外电源资产,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居民供电安全和电网整体运行安全。三、西马坊合作社未对其主张侵权行为完成举证责任。本案中不存在违法侵害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九州银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涉案道路是市政道路,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二、涉案工程取得建工许可证,经建工单位施工后将工程移交给国网电力,我公司和香江盛富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原告在内的四个村,涉案工程施工时可能会对原告村民造成影响,进行了相应补偿。涉案工程并未对原告或其村民造成任何隐患,涉案工程完工后已经进行了重新铺设施工,即使存在任何问题,跟四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没有完成举证存在损害事实即因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香江盛富公司系位于昌平区百葛路366号3-14住宅楼等40项(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工程经过依法审批,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香江盛富公司向北京市电力公司昌平供电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申请报装供电(类别为小区新装),用电地址分别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地区办事处百葛路1号配、2号配、3号配、4号配、6号配,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报装供电(类别为高压新装),用电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地区办事处百葛路5号箱变;用电类别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变电站为阳坊北站,线路为万丰达开闭器一、开闭器二,供电电压均为交流10KV。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香江盛富公司新建西马坊开闭站电源电缆工程进行工程设计,京电博源公司进行建设工程施工。3-14住宅楼等40项(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新建4#小区、车库箱变电力工程(土建部分)箱变基础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通过建设单位香江盛富公司、监理单位北京蔷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京电博源公司四方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
2018年8月17日,香江盛富公司与北京电力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用电位置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地区办事处百葛路5号箱变;第1路电源性质为专变,供电人由阳坊北站变(配)电站,以交流10KV电压,经出口万丰达开闭器一开关送出的电缆管井(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箱式变受电点供电;第2路电源性质为专变,供电人由阳坊北站(配)电站,以交流10KV电压,经出口万丰达开闭器二开关送出的电缆管井(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箱式变受电点供电。
2020年5月15日,香江盛富公司(甲方)与北京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地区办事处亭自庄村百葛路2号配项目中投资建设完工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备设施、房屋土地、地下不动产等完整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本协议要求全部移交给乙方;对于电力设备设施所涉的房屋和土地,属于非独立建设,不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的,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无偿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期限应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该供电设备设施所允许的供电期限一致,该房屋和土地的维护、维修等资本性开支由甲方负担;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全部资产在办理向乙方移交前均拥有完整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否则承担相关责任;协议还对移交资产范围、资产移交后双方资产的产权分界点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西马坊合作社曾以香江盛富公司所铺设电缆存在安全隐患,妨碍村民出行等为由,将香江盛富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香江盛富公司拆除其埋没在西马坊村域内的地下管线,将地沟填平、恢复土地原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香江盛富公司申请,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准许追加九州银柜公司为第三人;经审理查明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京0114民初170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电缆系香江盛富公司为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生活用电所铺设,涉及人员较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且香江盛富公司所建工程已经部分移交北京电力公司,(西)马坊合作社坚持要求香江盛富公司拆除埋设在其村域内地下管线,将地沟填平,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香江盛富公司作为房地产商,其开发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系盈利行为,在为该小区供电过程中,使用了(西)马坊合作社的土地,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解决。”,遂判决驳回了(西)马坊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西)马坊合作社、香江盛富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在(2019)京0114民初1706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曾到现场勘验,香江盛富公司所铺设电缆确系经过西马坊合作社,经现场测量距离约为1340米,井盖有20余个,其中大部分井盖位于公路,亦有部分井盖周边公路出现裂痕。
因新建西马坊开闭站电源电缆管井工程,沿途涉及村庄及路政、园林等部门,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香江盛富公司与九州银柜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嘉泽生态住宅小区2号地外电源工程施工协调工作委托协议,约定由九州银柜公司负责该工程施工前及施工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该工程施工前后协调处理村委会、村民关系,沿途的道路、树木、交通设施施工等所有与该工程顺利开展具体电源路由、工程施工相关的全部事宜),以及与此等工作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费用,保证该工程的顺利进行。香江盛富公司为此支付九州银柜公司协调费7 980 000元。
庭审中,西马坊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一份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日出具的《关于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幼儿园新建工程占地费用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镇于2017年7月19日向区政府请示以25万元/亩占用阳坊村集体土地8.72亩,用于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幼儿园新建工程,根据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新建阳坊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征(占)地拆迁所需费用的意见,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给出建设意见征地标准偏高,建议统筹考虑土地区位补偿价。对此我镇借鉴2010年10月阳坊中学的建设占用阳坊村土地20万元/亩标准向阳坊村提出占地需求,2017年11月阳坊村先后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占地费20万元/亩的标准未通过,村两委意见是占地标准过低,不同意使用20万元/亩的标准占地,并提出今年阳坊村陕京三线永久占地费60万元/亩、四家庄220KV输变电线路项目在阳坊村的塔基占地25万元/亩等情况。该项目于2017年6月拿到立项批复,为了加快推进我镇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解决因孩子入学紧张而造成的社会问题,镇政府考虑该项目占地面积小,对地区影响不大,项目办征占地手续时间紧任务重,经镇政府研究,并结合与阳坊村两委的沟通意见,最终与村里协商以25万元/亩标准占用此块地。香江盛富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谈话笔录,一份为时任西马坊村党支部书记白凤伟的谈话笔录,一份为九州银柜公司与西马坊村协调经办人徐朝东的谈话笔录,证明香江盛富公司曾委托九州银柜公司协调涉案电缆铺设工程并已给九州银柜公司798万元协调费,九州银柜公司支付西马坊村补偿60 000元,由西马坊村委会购买了900桶色拉油分发给村民。西马坊合作社不认可白凤伟的谈话笔录,认为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说明经过集体决策,如果给了补偿,应当有相应的票据凭证等,村委会未有任何记载,西马坊合作社并未受到香江盛富公司或九州银柜公司的经济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香江盛富公司认为自己曾委托九州银柜公司进行电缆铺设的协调工作,为便于查明事实,申请追加九州银柜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西马坊合作社对此予以认可;西马坊合作社认为香江盛富公司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其将涉案工程交付京电博源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已交付北京电力公司管理,为便于查明事实,申请追加北京电力公司、京电博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北京电力公司、京电博源公司、九州银柜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遂准许双方申请,追加三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关于责任的承担主体,经询,西马坊合作社称香江盛富公司作为开发商以及涉案电缆铺设的主体利用村里土地没有补偿,北京电力公司在产权移交后会产生事后收益,应当由二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香江盛富公司认为不应该由其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其与九州银柜公司有协议,也应由九州银柜公司承担责任;京电博源公司称原告没有主张其承担责任,谁应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北京电力公司称其没有任何盈利行为,公司只是起到公共利益的安全维护责任,不应该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九州银柜公司称四被告均不应承担侵权和补偿责任。
庭审中,西马坊合作社称涉案电缆穿村而过,少部分穿过村内自留地,井盖周围存在裂痕,造成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堵塞过防洪渠道,现在给村里上下水和污水井的改造增加了成本,造成了很多不便;并当庭将诉讼请求的数额调整为13 266 000元。关于铺设电缆所挖管井的宽度,原告主张管井大概2米宽,加上防水,以及离管道井4、5米的距离不能施工,实际铺设电缆给其造成的影响宽度达11米;香江盛富公司称管道井宽1.83米,原告所说的4、5米没有任何依据;北京电力公司称管道井宽度在2米以内;九州银柜公司称同意香江盛富公司的意见。
为查明涉案道路的权属情况,本院工作人员曾前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公路管理站进行调查,负责接待的为阳坊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其称机构改革后,阳坊镇公路管理站与阳坊镇环卫合并为阳坊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涉案的电缆穿过的道路为阳马路,阳马路位于土西路和阳八路之间,这些路都是村里原有的路,由镇里负责维护,修路时没有走征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性质仍然为村集体所有,并表示对于西马坊合作社要求案涉电缆经过村域公路补偿一事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2019)京0114民初1706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幼儿园新建工程占地费用情况说明》《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协议》、照片、北京市电力公司客户报装供电方案(高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询问笔录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被告均称西马坊合作社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西马坊合作社主体是否适格应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为此,本院工作人员曾到阳坊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进行调查取证,证实涉案电缆所经过道路为阳马路,阳马路并未履行征地补偿手续,阳马路所经过西马坊村路段的土地仍为西马坊村集体所有,涉案电缆铺设穿越西马坊村集体土地,故西马坊合作社有权起诉要求获得补偿。
在(2019)京0114民初1706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香江盛富公司作为房地产商,其开发昌平区嘉泽生态住宅小区系盈利行为,在为该小区供电过程中,使用了(西)马坊合作社的土地,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解决”,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故(2019)京0114民初17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西马坊合作社与香江盛富公司未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西马坊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要求香江盛富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西马坊合作社要求北京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为铺设电缆的主体为香江盛富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仅作为公共电力设施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在与香江盛富公司明确约定“甲方(香江盛富公司)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全部资产在办理向乙方(北京电力公司)移交前均拥有完整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否则承担相关责任”的前提下,进行了共用供电设施产权移交,故本院对于西马坊合作社要求北京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香江盛富公司在铺设电缆过程中理应事先与工程经过的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在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达成共识的情形下再行施工,香江盛富公司仅以委托九州银柜公司负责协调,在未见到任何沟通协调材料情形下即行施工,确实对西马坊合作社造成了侵害,且事后亦未与西马坊合作社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西马坊合作社起诉要求香江盛富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同类地段征地补偿标准、贯穿线路的长度及宽度、管道井周围的防护、对西马坊合作社造成的影响、电缆穿越对土地价值的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土地补偿的金额为1 000 000元。
对于香江盛富公司所称曾委托九州银柜公司进行电缆铺设工程的协调工作,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关于各方观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其他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费用1 000 000元;
二、驳回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 403.96元,由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87 603.96元,已交纳;由北京香江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 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审  判  员   徐连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华
书  记  员   翟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