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9059号
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由原告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扈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