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普发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岳县普发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202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阳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2024)川2021民初6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资阳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阳某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7126元;诉讼费、保全费共计917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012.9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以(2024)川2021执保3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25712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阳某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资阳某有限公司在四川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12571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