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与徐某1、徐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2民初2158号 原告:张某,住白银市。 被告:徐某1,住白银市。 被告:徐某2,住白银市。 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