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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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2民初2547号
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恒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白银亿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