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5037号
原告: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秦皇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66382772。
法定代表人:霍建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