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3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园区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663827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