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391号
申请人:程珊珊,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秦皇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66382772。
法定代表人:霍建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秦皇台乡的厂房、2套混凝土搅拌设备。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秦皇台乡的厂房(保全价值15万元)、2套混凝土搅拌设备(保全价值274000元),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