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136号金茂大厦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袁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66382722。
法定代表人:霍建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兆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