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恢19号
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66382722。
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王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533659909。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三日
书记员 李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