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15045号之一
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自编涌口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63号B1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120元,保全费1505元,由原告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温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