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粤0404执4304号
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郑永彪、广东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永彪、广东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404民初3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永彪、广东恒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99,490.00元及违约金,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60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剩余款项,现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