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定民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恒丰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所地:定襄县待阳村**。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定襄县东霍村人,农民,现居本县隆和二小区2单元30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襄县恒丰锻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定民执字第3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