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功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3)豫0305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