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02民初1383号
原告:912112xxxxxxxxxxxx。铁岭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铁岭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铁岭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铁岭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