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以南东港五路以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363043,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3民初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海建公司上诉称,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3民初71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无棣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对本案管辖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不能简单的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就适用后面的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论签订时间先后,只要当事人没有就管辖权专门做出特别的变更约定,则每份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均为有效,没有约定的应依法确认管辖权,不应因时间先后而改变、推断变更,而应审查诉讼的客观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三份《物资采购合同》,两份未约定管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那么依法合同履行地即无棣有管辖权;一份约定了甲方(即中冶公司)住所地管辖;所以该三份合同对管辖权约定不同,应视为管辖约定不明,应使用普通管辖的原则处理。该三份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地均是无棣县(北海新区××;3.后签订的有管辖约定的合同涉及金额共计为1547150元,另外两份合同涉及金额为10988275元,本案诉讼欠款标的本金为2285425元,也就是说涉诉额一定包括另外两份合同的交易欠款,另外两份合同依法可由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4.两份采购合同书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故应依法确定管辖法院,该两份合同所涉诉争金额远高于另一份合同所涉诉争金额,从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诉累等方面考虑,本案也应综合确定无棣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本案合同所涉项目所在地、买卖合同履行地均在无棣,无棣法院也已经保全、立案,应依法确认无棣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冶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海建公司与中冶公司共签订三份合同,仅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双方就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作出了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即中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海建公司上诉称不能仅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以约定不明由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一审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为同一工程项目。经本院审查,三份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就合同纠纷解决作出相反约定,在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双方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