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财保33号
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维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黄河故道风情街第2座4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井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890万元人民币,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同等价值人民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在无棣农村商业银行马山子支行9130××××2968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2680××××0292账户内的存款620万元,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无棣支行3705××××0633账户内的存款300万元,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滨州北海支行3705××××0402账户内的存款65万元、3705××××0007账户内的存款1322658.55元;中国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3705××××0990账户内的存款320万元;华夏银行滨州分行1785××××1875账户内的存款355万元;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
以上存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