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734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维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