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中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92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街道黄河八路渤海八路中关村404。
法定代表人:赵维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树猛,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行街道火炬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亿公司立即偿还货款3810205.60元及利息暂计440078.74元;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中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道路拓宽改造工程,中亿公司从混凝土公司处大量购水稳碎石,期间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双方核对,截止起诉日尚欠货款3810205.60元,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中亿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混凝土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