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维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树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云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8,154,25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5,554.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立案。
202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确认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4,172,798.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82.00元,并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95,554.00元;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淄博佳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03,111.75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抵顶工程款,并向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300万元,余款1,069,687.19元于2023年4月6日前付清。
202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确认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28,154,25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71.00元,并与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95,554.00元;扣除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4,172,798.94元,余款于2023年4月7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但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滨港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山东滨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山东滨港港务有限公司、滨港石油储备有限公司、滨港通用码头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