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维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树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云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应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28,154,254.00元,本案执行费95,554.00元,共计28,249,80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249,80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浩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