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167号
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南滨东路西。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1号。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分公司等存款29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