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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民初52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307号院11号楼3单元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诉河南吉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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