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开发区兴利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里建材市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河右路**。
法定代表人:冯海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安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凤舞明珠沿街/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会宝路1东段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安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开发区兴利钢模板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涛
审判员***
审判员于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