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879号
原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东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556720054L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硕,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文,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锦安。
原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长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秋